一、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模范地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工作成绩显著。
2.在教育改革中具有勤于探索,勇于创新的开拓精神,在教育、教学、教研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有突出贡献。
3.在政治思想教育中,能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采取生动、活泼,有效的教育方法,效果明显,成绩突出。
4.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和带头作用。
5.团结同志、助人为乐、克己奉公,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办事公道,作风民主,敢于坚持原则,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6.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二、评选原则
1.在完成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由组(室)评议,按教职工总数的20%提出候选人名单,学校行政会议审核,教职工大会投票表决。
2.学校评出的优秀教师,作为校级先进个人,经综合评定排列出顺位,按上级要求的评选名额,进行推荐。
3.调入学校工作未满一年者(含见习教师)不参加评选。
4.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乱收费、师德等方面违纪者实行一票否决;病事假超限,有违纪行为给工作带来损失或有较大影响者,取消评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