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校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学校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公章是代表学校并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物品和标志。
(二)学校及各部门公章的刻制、更换、启用,都必须经校长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前,必须到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更换或启用公章。
(三)学校公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不得私自带出办公室。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办公室以外地点使用学校公章的,应经校长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四)以学校名义对外发的正式公文、函件、签订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并加盖学校公章,经办人做好登记手续。校内文件一般不加盖学校公章。
(五)以学校名义对外开具介绍信、证明,需经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登记和加盖学校公章。开具的介绍信、证明上须注明用途。
(六)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办公室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七)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如学生毕业证等),需盖学校公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名的所需加盖公章的具体清单,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到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八)因业务需要提交学校法人代码证、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复印件上要注明用途、经办人和经办日期,需要的可加盖学校公章。
(九)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其使用方式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