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各项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教职工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积极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第四条 校长要尊重和保护教代会与工会的合法权益,发挥他们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在决定重大问题之前和任命中层干部、解聘教师时,必须听取教代会和工会的意见。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审议重大教改试验方案,审议学校重大财务支出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2.审议校长提出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评议领导干部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一般可占教职工总数的20%,代表中教师应占60%以上,其中女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根据需要可有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三年一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有下列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有权参加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其成员应包括党支部、行政、教工会、团委、妇委会负责人和教工代表。主席可由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召开主席团成员会议,主持教代会。
第十二条 教代会三年任届期满要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开会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选举和决议时,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工会或有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教代会应根据学校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围绕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及教职工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来确定议题。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做好下列工作:
1.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提出教代会议程的建议,进行会议的组织工作和提案的征集工作。
2.大会闭幕后,组织代表活动和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3.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接受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和维护基层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