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在东莞市范围内开展扶助困难家庭子女读书、奖教奖学等活动”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市教育基金会在扶贫助学方面的作用,切实解决困难家庭子女的读书问题,经市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教育局同意,决定从2013年秋季起,对符合我市经济困难家庭条件的学生给予资助,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具体方案如下:
一、资助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
1.具有东莞市户籍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含中职)和大学在校(园)学生;
2.学生所在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10元(含510元,今后参考标准参照市低保标准同时调整)、因各种原因未能纳入我市低保范围的,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二)其他特殊困难在校学生: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临时贫困的东莞户籍在校(园)学生;
2.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非莞藉在莞就读学生。
二、资助标准
参照我市现行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发放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按幼儿园800元/人.学年、小学800元/人.学年、初中900元/人.学年、高中3000元/人.学年和大学7000/人.学年标准发放助学金。对于其他特殊困难在校学生,视其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资助。
资助人数由市教育基金会根据当年收益情况决定。
三、申请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填写《东莞市教育基金会专项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幼儿园幼儿和高中阶段学生在开学前2周直接向所在镇街宣教办提出申请;
(二)学校收到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加盖单位印章确认,在1周内送所在镇街宣教办;
(三)镇街宣教办对申请资料在1周内再次进行核实,并将初步确认的申请人名单在所属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和所在学校公示栏公示7天;
(四)公示期满后,宣教办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本镇街申请人资料进行汇总并报东莞市教育基金会,经市教育基金会审核汇总后,报市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及核拨助学金。
四、检查监督
对受助学生或其监护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方式骗取、冒领助学金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受助资格外,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办理资助申请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资助政策从2013年秋季起实施。
请需要申请资助资金的同学根据文件要求,自行下载、填写申请表,交家庭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审核意见,于9月2日开学当天交到班主任处,年级部统一收集后交到学生处。
东莞六中学生处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