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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和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及课本费政策的通知

作者:东莞六中 阅读次数:次 日期:2015-09-20

各普通高中学校:

根据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决定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人保厅《关于调整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259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并商请市财政局同意参考市政府《关于我市落实调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5〕417号)相关精神,现就调整完善我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和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和课本费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上调助学金标准

根据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决定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省人保厅《关于调整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259号)的明确要求, 自 2015 年春季学期起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 1500 元调整至每生每年 2000 元。

(二)补发2015年春季助学金款项

我市2015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款项已于2014年12月按照原有1500元每生每学年的标准划拨给相关学校,2015年秋季学期,我局将会按照有关要求 补发 250 元助学金给 2015 年春季学期助学金资助对象。(详见附件 1 ) 各相关学校在收到助学金款项后须按照东教基〔2014〕6号文的有关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给资助对象。

(三)调整助学金的发放次数

为使我市助学金发放更好与财政预算和拨款管理工作相协调,按照粤财教〔2014〕183号文第十八条“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规定, 自 2015 年秋季学期起将我市助学金由按学年发放调整为按学期发放(即每学期发放 1000 元, 1 年发放 2 次合计发放 2000 元)。

助学金申请时间、程序及要求等其它事项仍维持不变,具体请按照《关于做好我市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的通知》(东教基〔2014〕6号)规定执行。

二、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和课本费

(一)免费政策的涵义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对残疾学生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择校生按正取生收费标准减免),民办普通高中对残疾学生按已核准的收费标准减去免学杂费和课本费补助标准的差额收取费用。

(二)民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课本费的补助标准

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落实调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复函》(东府办复〔2015〕417号)有关对民办中职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规定,并商请市财政局同意, 市财政对民办普通高中残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 3500 元的标准给予减免学杂费和课本费补助(若残疾学生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实际学杂费和课本费低于每生每年 3500 元标准的全部免收,市财政则按实际收费标准补助)。

(三)2014-2015学年已缴费残疾学生的处理

由于免学杂费和课本费相关政策文件出台和贯彻落实较迟,据了解,我市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大都已缴纳2014年秋季甚至是2015年春季学期学杂费等,我局将会按照有关要求于2015年秋季学期将有关款项划拨至相关学校。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要将其缴纳学杂费和课本费退还给残疾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退费给已缴费的残疾学生。(详见附件 2 )

残疾学生减免学杂费和课本费申请时间、程序及要求等其它事项仍维持不变,具体请按照《关于做好我市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的通知》(东教基〔2014〕6号)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1. 鉴于上学年有少数学校未能及时办好普通高中资助卡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助款项发放给资助对象,导致款项被财政部门收回,使得工作较为被动。 在此特别强调,各相关学校在收到市教育局核准的资助名单后,要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东教基〔2012〕26号)要求及时协调银行网点,指导资助对象办好资助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助学金发放给资助对象。办卡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若出现相关问题要及时联系市教育局联系人。如再出现类似情况,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2015-2016 学年的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和课本费申报工作即将开始,请各相关学校切实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各学校在上报免学费残疾学生名单时,须备注清楚其按照要求原来需要缴纳的学杂费和课本费金额,以备划拨财政补助资金时参考。 ( 此事项已成为每年例行工作,按照有关精简会议和文件要求,每年不再单独发文通知申报,请按照本通知和东教基〔2014〕6号文等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好申报工作 。)

3. 由于2015年高一新生在7月份注册前都已缴费。高一残疾学生待我局核定名单后,学校再按照相关要求退费。 但自2015年秋季学期开学后起,凡持有县级以上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证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先不用收取学杂费和课本费,民办普通高中需按照前款规定先减免其收费。如出现因学校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在本学期后仍产生要对残疾学生退费问题,我局领导将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以示惩戒。

4. 普通高中助学金和免学杂费及课本费情况将纳入我市开学检查等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工作范围,请各相关学校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在政策执行中,如出现有关问题,须及时向市教育局基教科反映。

5. 本通知下发后,有关政策文件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请以本通知为准 。

东莞市教育局

2015 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