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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六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东莞六中 阅读次数:次 日期:2015-09-01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保障学生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籍建立规定

1、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2、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3、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4、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5、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6、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7、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的程序

1、转学程序

(1)转入:学生申请转入我校,需持原学校“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原学校公章、学生中考成绩证明(在本市参加中考的需提供中考准考证号)、学生本人身份证以及户口薄(户主页和学生本人页)的复印件,由我校审核同意后,填写呈报表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接受审批,取得学籍后,到我校报到。报到时交齐档案、学籍材料、转团关系。

(2)同地区转出

转学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全家迁移等原因须转出者,由本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年级部副主任及教务处主任同意,校长批准,由转入学校出具一式四份并加盖转入学校公章的同意接收“转学申请表”,转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流程办理转学离校手续,手续完成后,由我校校长审核签注同意意见,出具同意转出并加盖公章的“转学申请表”并提供学生档案材料,转出其学籍。

(3)跨地区转出

普通高中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全家迁移等原因跨地区转学的,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年级部副主任及教务处主任、校长同意,转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流程办理转学离校手续。手续完成后,由我校出具“转学证明”,“转学证明”分别由县、市(跨地区转学)、省(跨省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签字后生效。跨省转学的高中学生须持省会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跨地区转学的须持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的“转学证明”、档案材料以及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就近安排入学。普通高中毕业班学生及一年级新生一般不办理转学。

2、休学程序

(1)因病休学情况

由学生填写一份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出示市级三甲(含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因病宜休学证明(宜休学日期须达到90天或90天以上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附诊断证明书(原件)并报学校审批。

经学校同意后,休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流程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可由家长代办)。

离校手续完成后,请持以上材料到学校教务室办理休学登记。由学校填写一份《学生学籍变动申请表》,报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2)出国休学

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国外学校录取证明、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休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流程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可由家长代办)。学校同意休学。

3、复学程序

(1)休学期一般为一年,期满一年后,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提交书面复学申请书并附县级以三甲或三甲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学校同意其复学,由学校填写一份《复学呈报表》,报教育局基教科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复学。

(2)休学期满一年后未申请复学,由学校提出报告,招生办报请主管校长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

(3)因病连续休学两年以上,自动取消学籍。

4、退学程序

(1)学生因全家迁移国外或到国外留学等原因须办理退学者手续,由本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出国有关资料(如接受学校的入学证明、签证复印件等)。经班主任及、年级部副主任及教务处教导主任同意、校长批准,学生按学校规定流程办理离校手续,并填写由学校出具统一的《退学呈报表》,呈报表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后,注销其学籍。

(2)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者,由本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并加盖手印,经班主任、年级部副主任及教务处主任同意,校长批准,学生按学校规定流程办理离校手续,并填写由学校出具统一的《退学呈报表》,呈报表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后,注销其学籍。

(3)如学生无故旷课达30天(含30天),即没有向年级部进行书面请假也没有到学校教务室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学生按学校规定流程办理离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