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东莞六中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学生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三)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的申诉处理,学生申诉应将书面申诉材料交相关部门。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学生申诉内容,由校长室、学生处、教务处、年级部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六条
家长对学校处理有异议者,可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